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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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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岗位设置要求和人员配备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功能定位,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明确工作责任。

4.2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人数和能力状况、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服务需求合理配备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相应岗位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4.3养老机构应建立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说明书与任职条件、人员聘用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薪酬与福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人事合同与档案制度。

4.4养老机构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人员均应持有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健康证明。

4.5养老机构宜设立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的部门


5、岗位设置要求

5.1岗位类型

养老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岗位。

5.2岗位要求

5.2.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为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内设部门负责人岗位。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文化程度应符合GB/T 37276-2018中第5章的相关要求,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养老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资质及专业知识技能。

5.2.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为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岗位。

5.2.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为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维修维护、保洁绿化、特种作业、


6、人员配备要求

6.1养老机构管理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对象、老年人能力状况、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院长或副院长。

6.2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需求,配备要求如下:

(a)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医师、护(师)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b)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社会工作者、健康管理师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c)养老机构应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d)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健康管理师。

6.3养老机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老年人能力状况、入住老年人人数、服务需求、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开展的要求。其中,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表1中下限值的要求。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会计等应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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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官网